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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越千里调解涉农投诉 助力农户脱贫致富

    2021-03-03 15:52:07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养殖不易,一不小心就血本无归。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8月25日,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办公室闯进一个满头大汗、气喘吁吁的中年汉子。一进门他便大声呼叫:“我们遭惨了,我要投诉!你们一定要帮帮我,我们的几十万贷款打了水漂,还有上百头猪和上万只鸭子,这下血本无归了!”

      中年汉子姓赵,是峨边彝族自治县共和乡江峨村的建档贫困户。赵某和村里其他三户建档贫困户商议发展养殖业实现脱贫致富,决定自筹、贷款资金三十余万元修建一万余平方米的养殖大棚。不料5月与江苏省宿迁市某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并支付30余万元材料费、运输费后,经营者迟迟未进场安装。面对上百头仔猪和上万只仔鸭急需入棚养殖,焦急的赵某拨打了宿迁市12345、12315热线进行了求助。7月30日赵某参加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赵某等农户再支付5.5万元附加材料款、安装费等尾款后,经营者半个月内派人到峨边县完成大棚安装,逾期经营者承担2%合同标的额的违约责任。原本以为半个月内大棚将完工,谁知节外生枝:安装人员到场后,发现材料规格、结构存在问题,无法进行安装。

      由于大棚无法投入使用,赵某等四户农民将面临着资金的损失和承担订购上百头仔猪、上万只仔鸭违约责任。一时间四户农民被弄得焦头烂额、寝食不安。在此情形下赵某抱着死马当做活马医的想法决定向峨边县消委会投诉,希望峨边县消委会能帮助他们尽快协调解决,完成大棚建设,不耽误养殖发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认为案情重大。他们分析认为:这个投诉从法律上看是经营者不履约造成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争议,但事关民族地区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帮助农民、配合宿迁市相关部门处理好这起投诉。

      通过实地调查得知,经营者加工制售的骨架规格和结构的确存在问题,安装时需要先进行重新加工制作,隔热毛毡、隔热膜、透明膜的规格也不符合安装的需求,而且数量缺少三分之一。预计改造重做补足的材料价值15万元左右。调查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通过电话与经营者公司负责人葛某和安装方取得联系。通过两个多月不分昼夜地与生产商和安装方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脱贫攻坚政策宣传和沟通,10月10日终于与远在千里之外的生产商和安装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及时重做和补足所有大棚建设所需材料,并承担25000元的补偿款。11月8日,顺利完成了大棚建设。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根据《消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的规定,赵某等建设养殖大棚的行为受《消法》保护。

      根据《消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材料费、安装费、运输费以及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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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3 15:52:07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养殖不易,一不小心就血本无归。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8月25日,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办公室闯进一个满头大汗、气喘吁吁的中年汉子。一进门他便大声呼叫:“我们遭惨了,我要投诉!你们一定要帮帮我,我们的几十万贷款打了水漂,还有上百头猪和上万只鸭子,这下血本无归了!”

      中年汉子姓赵,是峨边彝族自治县共和乡江峨村的建档贫困户。赵某和村里其他三户建档贫困户商议发展养殖业实现脱贫致富,决定自筹、贷款资金三十余万元修建一万余平方米的养殖大棚。不料5月与江苏省宿迁市某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并支付30余万元材料费、运输费后,经营者迟迟未进场安装。面对上百头仔猪和上万只仔鸭急需入棚养殖,焦急的赵某拨打了宿迁市12345、12315热线进行了求助。7月30日赵某参加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赵某等农户再支付5.5万元附加材料款、安装费等尾款后,经营者半个月内派人到峨边县完成大棚安装,逾期经营者承担2%合同标的额的违约责任。原本以为半个月内大棚将完工,谁知节外生枝:安装人员到场后,发现材料规格、结构存在问题,无法进行安装。

      由于大棚无法投入使用,赵某等四户农民将面临着资金的损失和承担订购上百头仔猪、上万只仔鸭违约责任。一时间四户农民被弄得焦头烂额、寝食不安。在此情形下赵某抱着死马当做活马医的想法决定向峨边县消委会投诉,希望峨边县消委会能帮助他们尽快协调解决,完成大棚建设,不耽误养殖发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认为案情重大。他们分析认为:这个投诉从法律上看是经营者不履约造成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争议,但事关民族地区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帮助农民、配合宿迁市相关部门处理好这起投诉。

      通过实地调查得知,经营者加工制售的骨架规格和结构的确存在问题,安装时需要先进行重新加工制作,隔热毛毡、隔热膜、透明膜的规格也不符合安装的需求,而且数量缺少三分之一。预计改造重做补足的材料价值15万元左右。调查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通过电话与经营者公司负责人葛某和安装方取得联系。通过两个多月不分昼夜地与生产商和安装方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脱贫攻坚政策宣传和沟通,10月10日终于与远在千里之外的生产商和安装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及时重做和补足所有大棚建设所需材料,并承担25000元的补偿款。11月8日,顺利完成了大棚建设。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根据《消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的规定,赵某等建设养殖大棚的行为受《消法》保护。

      根据《消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材料费、安装费、运输费以及消费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