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8 16:33:18
重庆“地票”模式
重庆是最早对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探索的地区。其农村土地交易所主要从事“地票”交易。所谓“地票”就是指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经过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认收后可以用于建设的土地用地指标。重庆“地票”制度是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基础进行的创新,这一模式是农民提出耕地复垦申请,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农民闲置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即地票),然后将这些土地信息录入后向社会公开,企业在土地交易所通过竞标购入“地票”后,这些“地票”可以换取建设用地指标。重庆的具体做法是闲置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然后改变其用途转变为建设用地。这种模式将不同区域的“地票”都集中起来,一起进行拍卖,拍卖后的收益按照面积分配,拍卖后售价扣除耕地复垦的成本后的85%的纯收入归原农村宅基地的拥有者所有,这样能够实现指标价格的统一化。一方面,盘活了农村大量闲置的宅基地,带动了大范围、远距离的城乡土地配置。据重庆市国土部门发布的信息显示,有2/3的“地票”来源于渝东南、渝东北等偏远地区,缓解了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农村部分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成都“联建房”模式
2008年,成都市发布了《关于重灾区农民灾毁住房联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允许地震重灾区的农民提供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联建”方提供建房资金进行合作建房。联建房建好后农民和联建方再一起进行利益分配。“联建”政策是在汶川地震后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了引导和鼓励社会参与灾后住房重建的重要举措,联建房具有公益性质。灾区农民无力支付巨额资金进行房屋重建,大规模的灾区建设对于政府来讲资金压力大,几乎无法在短期内完成重建工作。只能政府介入制定政策来引导社会资本筹集重建资金。该模式的主要做法是农户先向所在集体组织提出联合建房的申请,申请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会将除自住房外的土地用途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这样宅基地就能够实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个人或机构通过为农民建造住房换取在部分宅基地上兴建商业项目的权利,并享有建设用地40年的使用权限。“联建”模式包括城乡联建、村集体联建、统规自建等模式。联建政策的设计使得“联建”房区别于别的“合作建房”。“联建”房是一种合法性质的,将同等面积农村土地上的单一的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变成了两种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模式市场化最明显,成本低、风险小。几种主要模式对比及启示
1.从农民宅基地收益保障来看,农民自发流转是通过市场来主导的,避免了政府通过土地征收来攫取农民的收益。但是农民自发流转宅基地在目前大多都是属于隐形流转,绕过了法律,违法成本高,交易的价格低,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不到保障。而天津“宅基地换房”和嘉兴“两分两换”模式中,置换宅基地的农民除可以获得住房和一定金额的补偿外,政府还会为他们提供基础的社保和就业岗位等。农村宅基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宅基地私下流转严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高企的房价让注意力转移到农村房地产市场。虽然宅基地私下流转风险很大,但由于宅基地有潜在增值价值,私下交易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和买卖双方都能获得利益的特点,农村宅基地流转有巨大的市场。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对策
1.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着我国广大拥有宅基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现行“一户一宅”的政策和相关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只允许农村宅基地在村集体组织内部流转,农民对宅基地流转的动力不足,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了极大的限制。2019-03-08 16:33:18
重庆“地票”模式
重庆是最早对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探索的地区。其农村土地交易所主要从事“地票”交易。所谓“地票”就是指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经过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认收后可以用于建设的土地用地指标。重庆“地票”制度是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基础进行的创新,这一模式是农民提出耕地复垦申请,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农民闲置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即地票),然后将这些土地信息录入后向社会公开,企业在土地交易所通过竞标购入“地票”后,这些“地票”可以换取建设用地指标。重庆的具体做法是闲置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然后改变其用途转变为建设用地。这种模式将不同区域的“地票”都集中起来,一起进行拍卖,拍卖后的收益按照面积分配,拍卖后售价扣除耕地复垦的成本后的85%的纯收入归原农村宅基地的拥有者所有,这样能够实现指标价格的统一化。一方面,盘活了农村大量闲置的宅基地,带动了大范围、远距离的城乡土地配置。据重庆市国土部门发布的信息显示,有2/3的“地票”来源于渝东南、渝东北等偏远地区,缓解了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农村部分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成都“联建房”模式
2008年,成都市发布了《关于重灾区农民灾毁住房联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允许地震重灾区的农民提供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联建”方提供建房资金进行合作建房。联建房建好后农民和联建方再一起进行利益分配。“联建”政策是在汶川地震后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了引导和鼓励社会参与灾后住房重建的重要举措,联建房具有公益性质。灾区农民无力支付巨额资金进行房屋重建,大规模的灾区建设对于政府来讲资金压力大,几乎无法在短期内完成重建工作。只能政府介入制定政策来引导社会资本筹集重建资金。该模式的主要做法是农户先向所在集体组织提出联合建房的申请,申请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会将除自住房外的土地用途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这样宅基地就能够实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个人或机构通过为农民建造住房换取在部分宅基地上兴建商业项目的权利,并享有建设用地40年的使用权限。“联建”模式包括城乡联建、村集体联建、统规自建等模式。联建政策的设计使得“联建”房区别于别的“合作建房”。“联建”房是一种合法性质的,将同等面积农村土地上的单一的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变成了两种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模式市场化最明显,成本低、风险小。几种主要模式对比及启示
1.从农民宅基地收益保障来看,农民自发流转是通过市场来主导的,避免了政府通过土地征收来攫取农民的收益。但是农民自发流转宅基地在目前大多都是属于隐形流转,绕过了法律,违法成本高,交易的价格低,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不到保障。而天津“宅基地换房”和嘉兴“两分两换”模式中,置换宅基地的农民除可以获得住房和一定金额的补偿外,政府还会为他们提供基础的社保和就业岗位等。农村宅基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宅基地私下流转严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高企的房价让注意力转移到农村房地产市场。虽然宅基地私下流转风险很大,但由于宅基地有潜在增值价值,私下交易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和买卖双方都能获得利益的特点,农村宅基地流转有巨大的市场。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对策
1.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着我国广大拥有宅基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现行“一户一宅”的政策和相关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只允许农村宅基地在村集体组织内部流转,农民对宅基地流转的动力不足,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了极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