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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玩“套路” “订金”非“定金”

    2021-10-13 14:40:21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如今,不管是购物节提前预热还是订购大件,先付订金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定金和订金一样吗?差别在哪?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10月10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任女士的投诉电话。任女士表示,她在顺庆区某商场某订制家具店看样品时,受到该店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据工作人员介绍后,任女士一时心动后交了2000元定金。但任女士回家与家人商量后,认为该店实际订购价格太高,并从多方侧面了解到商家供货效率太低。于是任女士向该店申请退还定金。商家则称消费者缴纳的是“定金”而非“订金”,法律规定是不可能退还的,任女士经过多次沟通无果,故求助消委分会给予解决。

      接到投诉后,顺庆区消委分会高度重视,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核实投诉情况。在现场,经营者提供了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资料。顺庆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要求商家提供关于任女士消费合同相关资料。商家只提供了向任女士出具的《商品宅配特许经销商消费凭证》(该消费凭证由A4书式纸打印,内容含“付款方客户名:任某某、客户号5468XXX;客户地址;收款方名称:顺庆某家居经营部;专卖地址及专卖店编号;经手人:焦某某”。付款金额2000元,付款方式:其他,备注:定金)。任女士与商家未签订《定购协议》和《产品订货合同》。随即顺庆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还随机查看了另外两位消费者罗某某、李某某的相关消费合同资料两份,其内容包括合同编号(格式条款合同编号),《产品订货合同》(该合同内容含合同当事人、定购产品名称和价款、产品具体方案、交货与付款约定、产品质量约定、特别约定等信息)。因此,可以判断,任女士与经营者未签定《产品订货合同》及《定金合同》,从而缺失了定金罚则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经过顺庆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最终对此予以认可,并退还了定金,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该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依据《担保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之规定,因消费者与商家未签订《产品订货合同》,或《产品订货合同》未含定金条款及未签订《定金合同》,从而缺失了定金罚则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商家仅凭消费者缴纳的《消费凭证》中备注为定金,就直接适用定金罚则,消委会不予支持,要求商家立即退还所谓“定金”。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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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玩“套路” “订金”非“定金”

    2021-10-13 14:40:21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如今,不管是购物节提前预热还是订购大件,先付订金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定金和订金一样吗?差别在哪?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10月10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任女士的投诉电话。任女士表示,她在顺庆区某商场某订制家具店看样品时,受到该店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据工作人员介绍后,任女士一时心动后交了2000元定金。但任女士回家与家人商量后,认为该店实际订购价格太高,并从多方侧面了解到商家供货效率太低。于是任女士向该店申请退还定金。商家则称消费者缴纳的是“定金”而非“订金”,法律规定是不可能退还的,任女士经过多次沟通无果,故求助消委分会给予解决。

      接到投诉后,顺庆区消委分会高度重视,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核实投诉情况。在现场,经营者提供了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资料。顺庆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要求商家提供关于任女士消费合同相关资料。商家只提供了向任女士出具的《商品宅配特许经销商消费凭证》(该消费凭证由A4书式纸打印,内容含“付款方客户名:任某某、客户号5468XXX;客户地址;收款方名称:顺庆某家居经营部;专卖地址及专卖店编号;经手人:焦某某”。付款金额2000元,付款方式:其他,备注:定金)。任女士与商家未签订《定购协议》和《产品订货合同》。随即顺庆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还随机查看了另外两位消费者罗某某、李某某的相关消费合同资料两份,其内容包括合同编号(格式条款合同编号),《产品订货合同》(该合同内容含合同当事人、定购产品名称和价款、产品具体方案、交货与付款约定、产品质量约定、特别约定等信息)。因此,可以判断,任女士与经营者未签定《产品订货合同》及《定金合同》,从而缺失了定金罚则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经过顺庆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最终对此予以认可,并退还了定金,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该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依据《担保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之规定,因消费者与商家未签订《产品订货合同》,或《产品订货合同》未含定金条款及未签订《定金合同》,从而缺失了定金罚则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商家仅凭消费者缴纳的《消费凭证》中备注为定金,就直接适用定金罚则,消委会不予支持,要求商家立即退还所谓“定金”。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